(2017)皖1622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牛峰与牛标、李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峰,牛标,李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1185号原告:牛峰,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标,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李露,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牛峰与被告牛标、李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扣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标、李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峰诉称:2016年9月15日,被告因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240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并承诺尽快归还,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一直不予归还,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40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牛峰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借原告款的事实。被告牛标、李露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核,本院对原告举证均予以认证。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6年9月15日,被告牛标、李露出具借条载明:“今借牛峰现金贰拾肆万元正(240000.00)借款人牛标、李露2016年9月15号,”。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牛标、李露向牛峰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俩被告应当清偿所借240000元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标、李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牛峰借款2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财产保全费2095元,由被告牛标、李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