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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原告肖志苗与被告李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志苗,李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326号原告:肖志苗,女,195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湾子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乙存,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婵,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刚,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唐家寨2队。原告肖志苗与被告李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志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其余5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审 判 长  赵耀世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人民陪审员  李金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婉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