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3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小仙、河南沐泽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小仙,河南沐泽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昌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邢红旭,张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39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仙,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峰,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书涛,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沐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婷婷,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昌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邢红旭,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红旭,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婷婷,女,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四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丽,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四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庭辉,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李小仙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沐泽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昌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邢红旭、张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5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56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小仙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0元全额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向军审判员 李润武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琳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