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2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玉真与内蒙古君融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真,内蒙古君融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98号原告:王玉真,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平,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君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北垣街城化小区1号楼综合楼515-516。法定代表人:高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纯,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玉真与被告内蒙古君融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王玉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真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真撤回起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97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25485元,由被告内蒙古君融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甄世伟人民陪审员  张 风人民陪审员  刘兰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