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玉真与内蒙古君融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真,内蒙古君融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98号原告:王玉真,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平,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君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北垣街城化小区1号楼综合楼515-516。法定代表人:高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纯,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玉真与被告内蒙古君融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王玉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真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真撤回起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97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25485元,由被告内蒙古君融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甄世伟人民陪审员 张 风人民陪审员 刘兰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