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耒阳唐盛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李高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高飞,耒阳市唐盛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1执97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生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高飞,男。被执行人耒阳市唐盛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明,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高飞、耒阳市唐盛硬质合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81民终4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00万元及其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它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小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