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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上海进茂实业公司与上海心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进茂实业公司,上海心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1856号原告:上海进茂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胡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心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于剑。原告上海进茂实业公司诉被告上海心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进茂实业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秋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