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终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智文强、贵阳市第七建筑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智文强,贵阳市第七建筑工程处,刘燕飞,陈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智文强,男,1962年5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都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清,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市第七建筑工程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八角岩24号,组织机构代码21446475-9。法定代表人:王士海,该处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燕飞,男,1962年12月31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友,男,1967年8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航,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保,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智文强因与被上诉人贵阳市第七建筑工程处、刘燕飞、陈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定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3民初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定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3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定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智文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9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家荣审判员 莫玉魁审判员 刘国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