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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民终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智文强、贵阳市第七建筑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智文强,贵阳市第七建筑工程处,刘燕飞,陈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智文强,男,1962年5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都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清,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市第七建筑工程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八角岩24号,组织机构代码21446475-9。法定代表人:王士海,该处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燕飞,男,1962年12月31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友,男,1967年8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航,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保,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智文强因与被上诉人贵阳市第七建筑工程处、刘燕飞、陈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定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3民初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定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3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定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智文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9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家荣审判员  莫玉魁审判员  刘国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