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叶序钢与大冶城建劳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序钢,大冶城建劳务有限公司,叶宗林,大冶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叶序树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501号原告叶序钢。委托代理人袁正阳,广东朗正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大冶城建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宗林,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大冶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宗林,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肖绪春,该局局长。第三人叶宗林。第三人叶序树。原告叶序钢与被告大冶城建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冶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叶宗林、叶序树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叶序钢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序钢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序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叶序钢负担。审判员 金劲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柯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