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7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文超与宋权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超,宋权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0181民初7112号原告:赵文超,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宋权伟,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红霞,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文超与被告宋权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赵文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宋权伟支付劳务报酬40,000元。查明:2014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河南金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工地从事修路、排水沟及栽树等工作。2015年12月1日,经原告催要,被告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证明,去年春节下欠工资款柒万元(具体数字未算)已付肆万元整,下欠部分待账目算清后支付,宋权伟,2015.12.1日”。后经原告向被告讨要劳务报酬,被告至今未付,引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宋权伟自愿支付原告赵文超劳务报酬35,000元,具体还款方式为:被告宋权伟自愿于2017年5月10日前付款15,000元,于2017年7月10日前付款10,000元,剩余10,000元于2017年9月10日前支付完毕;二、如被告宋权伟未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原告赵文超有权就被告宋权伟未支付的全部劳务报酬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赵文超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被告宋权伟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军辉人民陪审员 李金停人民陪审员 李喜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