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立民与黄淑菊、金斗满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民,黄淑菊,金斗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299号原告:王立民,男,1970年1月18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被告:黄淑菊,女,住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被告:金斗满,男,住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原告王立民与被告黄淑菊、金斗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立民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立民负担。审判员 赵宏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冷文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