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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立民与黄淑菊、金斗满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民,黄淑菊,金斗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299号原告:王立民,男,1970年1月18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被告:黄淑菊,女,住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被告:金斗满,男,住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原告王立民与被告黄淑菊、金斗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立民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立民负担。审判员  赵宏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冷文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