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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乌拉萨与苏德毕力格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拉萨,苏德毕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拉萨,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苏德毕力格,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264号乌拉萨申请执行苏德毕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83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德毕力格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7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3日已冻结了被执行人苏德毕力格的禁牧补贴款账户,申请执行标的款74000元将从该账户中扣留,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