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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2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王怀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王怀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2民初684号原告: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与李公河路交叉口莱茵国际小区。法定代表人:兰灵英,经理。被告:王怀栋,男,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被告王怀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欣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瞿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