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4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坚波与郦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坚波,郦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4993号原告:徐坚波,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悦铨、寿银萍,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郦国林,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坚波与被告郦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坚波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丹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一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