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执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三明市锦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陈友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三明市锦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陈友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保124号申请人:三明市锦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颜新均。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清,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梅,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陈友明,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明市锦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陈友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明市锦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友明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谢帆、颜萍萍名下位于三明市梅列区红岩新村XX幢XX室房产和案外人颜建辉、余金华名下位于三明市梅列区东安新村XX幢XX室房产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三明市锦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陈友明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谢帆、颜萍萍名下用于保全担保的位于三明市梅列区红岩新村XX幢XX室房产。三、查封颜建辉、余金华名下用于保全担保的位于三明市梅列区东安新村XX幢XX室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三明市锦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奕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 彤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