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龙照与张文慎、谭锡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照,张文慎,谭锡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张武鸿,张荣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198号原告刘龙照,男,194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张文慎,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谭锡浮,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惠民东路6号(第6层)。负责人张悦锋。被告张武鸿,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张荣添,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冈州大道东86号君悦豪庭103商铺首层、二层。负责人周春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龙照诉被告张文慎、谭锡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张武鸿、张荣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龙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6.46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龙照负担。审判员 袁伟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俊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