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执异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处与衡水市劳动事业发展中心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处,衡水市劳动事业发展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异7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处,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328号。法定代表人:王汉泉,经理。被执行人:衡水市劳动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296号。法定代表人:郭成坦,该中心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处与被执行人衡水市劳动事业发展中心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处于2017年4月7日提出书面申请。在异议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处因证据不足,于2017年4月20日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陈冲审 判 员  赵越人民陪审员  于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