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5执15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方秀英、章子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秀英,章子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15号之十申请执行人:方秀英。被执行人:章子丽。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皖1825民初6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章子丽未按调解书规定内容归还申请人方秀英借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章子丽在中国农业银行旌德支行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镭审判员 梅钰田审判员 胡凡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