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7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汪承荣、杨春桃与汪承亮、汪维殿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承荣,杨春桃,汪承亮,汪维殿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7民初52号原告:汪承荣,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原告:杨春桃,女,1972年5月2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代锋,,新晃侗族自治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汪承亮,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告:汪维殿,男,1965年7月1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承荣、杨春桃与被告汪承亮、汪维殿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汪承荣、杨春桃与被告汪承亮、汪维殿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王小波、龙律锋、人民陪审员姚本岳,由审判员王小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 王小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