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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7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汪承荣、杨春桃与汪承亮、汪维殿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承荣,杨春桃,汪承亮,汪维殿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7民初52号原告:汪承荣,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原告:杨春桃,女,1972年5月2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代锋,,新晃侗族自治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汪承亮,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告:汪维殿,男,1965年7月1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承荣、杨春桃与被告汪承亮、汪维殿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汪承荣、杨春桃与被告汪承亮、汪维殿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王小波、龙律锋、人民陪审员姚本岳,由审判员王小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  王小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