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玮与王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玮,王凌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3民初267号原告:张玮,女,汉族,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女,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告:王凌燕,女,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成武县党校职工,住成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原告张玮与被告王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被告王凌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息6%计算利息,直至还清);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5日,被告王凌燕陆续借我现金,至2016年9月28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我本息25万元,后经催要,被告仍未还。被告王凌燕未答辩。原告张玮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条一份。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15日,被告王凌燕陆续借原告张玮现金,至2016年9月28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本息25万元,后经催要,被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王凌燕尚欠原告张玮25万元,由借条为证。原告张玮与被告王凌燕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原告要求被告王凌燕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年息6%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王凌燕偿还原告张玮欠款25万元及利息(按照年息6%计算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9日至还清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王凌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苑人民陪审员 XX峰人民陪审员 孟亚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