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胡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879号申请人:高某,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张某,男,1971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胡某,女,1973年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申请人高某与被申请人张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张某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旗玉龙雅居1号大厅(蒙房权证翁牛特旗字第XX**号)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为35万元;将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张某名下的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2号楼2-261室房屋(赤峰市××旗字第163021305283号)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为15万元。担保人王新以其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的林木(林权证号为:松山区林证字2009第4694号)及林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张某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旗玉龙雅居1号大厅(蒙房权证翁牛特旗字第XX**号),查封财产价值为35万元,查封期限至2020年4月20日;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张某名下的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2号楼2-261室房屋(赤峰市××旗字第163021305283号),查封财产价值为15万元,查封期限至2020年4月20日;三、查封担保人王新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的林木(林权证号为:松山区林证字2009第4694号)及林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至2020年4月20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