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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行申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定华与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他申诉、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定华,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申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定华,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旗龙路*号。法定代表人屈谦,主任。委托代理人龙清安,该委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小平,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定华因诉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市卫计委)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行终8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定华申请再审称,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书中认为“2016年2月1日,云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云阳县卫计委)收到黄定华递交的《医疗事故过错责任认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事实不实,市卫计委未能举证证明事实的存在。黄定华对云阳县卫计委其内设工作机构卫计委医政医管科于2016年2月1日出具收条接收其递交的申请书的事实无异议。该医政医管科认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转给卫生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法定期限为两个月,退回该医政医管科。该医政医管科的审查期限为两个月,超过了两个月审查期限,逾期未予答复。黄定华要求市卫计委责令云阳县卫计委对卫生行政执法监督部门退还医政医管科的申请书,依法予以答复,与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第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正。综上,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云阳县卫计委于2016年2月1日收到黄定华递交的《医疗事故过错责任认定申请书》,黄定华如对云阳县卫计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自云阳县卫计委收到申请之日满六十日起计算,且应在其后六十日之内提出。而黄定华于2016年6月9日向市卫计委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市卫计委据此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认为“黄定华以云阳县卫计委不答复而申请的行政复议,应当自云阳县卫计委收到其申请后10日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提出”系适用法律错误,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黄定华的诉讼请求的结论正确。二审法院在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部分纠正的情况下维持一审判决结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黄定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定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谭秋勤审判员  乐 敏审判员  王 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