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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45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陶兆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陶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陶兆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4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13号华建大厦。负责人:蒋海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斌,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陶兆念,男,197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与陶兆念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张商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陶兆念应归还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9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1179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陶兆念向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借款90万元,借款到期后未归还,仅归还部分借款,引发本案纠纷。现被执行人陶兆念已经离开本院辖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陶兆念名下的房屋、银行存款、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陶兆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本金90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1179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陶兆念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家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