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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全玉虎与王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玉虎,王迪,许连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民初2588号原告全玉虎,男,汉族,1978年2月2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息县,委托代理人曾健明,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清旭,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迪,男,汉族,1982年7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被告许连生,男,汉族,1962年8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原告全玉虎诉被告王迪、许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玉虎的委托代理人陈清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迪、许连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王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的标准,从2015年7月27日起计算至支付日止);二、判令许连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6日,被告王迪以生意周转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200000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等事项。后原告便通过赵X(原告嫂子)的银行帐户转账186000元给被告王迪,余额14000元则以现金支付给被告王迪。但借款到期后,被告王迪既未及时返还借款本金给原告,也未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王迪及时还款但至今没有结果。被告许连生就被告王迪借款向原告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被告的做法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被告均未举证,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原告提交一份借条原件,其主要内容是:兹有借款人王迪向出借人全玉虎借款2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7月26��,一次性归还借款,资金不能用于违法犯罪,特此为证。借款人王迪,落款日期2015年5月26日。在借条的右下方有添注“担保许连生”。2、原告还提交一份承诺书原件,载明如下内容:本人王迪承诺,于2015年5月26日借全玉虎的20万元,于2016年5月27日还完本金20万元,如到期无法全额还上,愿以个人名下宝马520车偿还。落款处有“王迪”签字,落款时间2016年4月23日。3、平安银行出具的交易明细显示,赵X于2015年5月27日向王迪转款17万元;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显示,赵X于2015年5月27日向王迪转款16000元。原告表示其余款项14000元系现金支付。庭审后,本院经向赵X询问,其表示上述转款受原告委托向王迪支付借款。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承诺书以及银行转款记录等证据证实了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自然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虽主张口头约定按照月利率2%计息,但并未向本院提交有说服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原告主张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借款期限届满之后的利息,本院酌情判令按照年利率6%计算,即自2015年7月27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计息。被告许连生虽未明确保证责任方式,但其在借条下方签署“许连生担保”,理应知晓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保证责任方式的,应视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主张被告许连生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迪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全玉虎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和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7月27日计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许连生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全玉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2375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胡  绍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恩欣(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