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1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杨喜荣与五家渠共青团沃尔多生猪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魏德强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喜荣,五家渠共青团沃尔多生猪产业专业合作社,魏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477号申请执行人杨喜荣,男,汉族,1966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6590041966********,五家渠市棉纺厂退休职工,住五家渠市室军垦北路警民巷**栋*号。被执行人五家渠共青团沃尔多生猪产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五家渠共青团农场幸福路老机关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55244820-9。法定代表人魏德强,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魏德强,男,汉族,1967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6523011967********,五家渠共青团沃尔多生猪产业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住第六师共青团农场老八连居民区。申请执行人杨喜荣与五家渠共青团沃尔多生猪产业专业合作社、魏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喜荣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40038元,已执行标的211092元,未执行标的528946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魏德强每月28日还款10000元,因本案履行期限较长,且仍未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喜荣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