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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执25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康王工贸有限公司,应金邦,应梅芳,应志江,朱鸽,应志勇,田淑钦,应志敏,吕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25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城壶山下街71号,组织机构代码:84749697-X。法定代表人毛晓平。被执行人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921348-5。法定代表人应金邦。被执行人浙江康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191185-X。法定代表人王平。被执行人应金邦,男,1952年7月20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梅芳,女,1953年8月2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志江,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朱鸽,女,1980年4月4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志勇,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执行人田淑钦,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应志敏,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吕美艳,女,1982年5月6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与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康王工贸有限公司、应金邦、应梅芳、应志江、朱鸽、应志勇、田淑钦、应志敏、吕美艳(2016)浙0723执257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23执257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陈权审 判 员  陆伟明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