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004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锦州中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锦州中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004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吴锋,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锦州中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镇市。法定代表人:陈权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17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34元、保全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4年6月22日公告送达(2014)北执字第00483号执行裁定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开始,对被执行人锦州中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最终以16329664元流拍。2016年10月18日经申请执行人北镇市佳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变卖被执行人锦州中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的抵押物,2017年1月7日,买受人辽宁盛世肥业有限公司以16329664元竟得。2016年11月1日本院变更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同时偿还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9845774.16元。经查,锦州中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宋法言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