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文奎、那国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奎,那国庆,韩彬,侯军宝,刘卫国,刘胜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745号申请执行人马文奎,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那国庆,男,1959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迁西县,。被执行人韩彬,男,1974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被执行人侯军宝,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被执行人刘卫国,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被执行人刘胜祥,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马文奎申请那国庆、韩彬、候军宝、刘卫国、刘胜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7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7民初288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晓刚执行员 李守贵执行员 闫秋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