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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七七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徐元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七七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徐元银,许加全,孙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283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蒙山旅游区七七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徐元银,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许加全,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庆平,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蒙山旅游区七七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徐元银、许加全、孙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民终3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苗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