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申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姜人维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黑龙江省总队合伙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人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黑龙江省总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1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姜人维,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黑龙江省总队,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埃德蒙顿路1号。再审申请人姜人维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黑龙江省总队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0)里民一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人维申请再审称,(2010)里民一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并非其本人意愿,姜人维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不等于同意调解内容,要求再审,判决返还财产。本院认为,姜人维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上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人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丹& # xB;审判员 吴启龙审判员 贾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霁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