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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7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邱天甲与被告李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天甲,李阎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7296号原告邱天甲。委托代理人田丰旺,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朝选,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天甲与被告李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天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37.5元,原告负担137.5元。审 判 长  杨怀周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