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7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邱天甲与被告李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天甲,李阎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7296号原告邱天甲。委托代理人田丰旺,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朝选,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天甲与被告李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天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37.5元,原告负担137.5元。审 判 长 杨怀周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