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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肖松、肖新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松,肖新周,高秋芝,刘伟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松,男,200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新周,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秋芝,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牛全胜,长垣县蒲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英,女,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金静静,系刘伟英女儿。委托代理人:吕志兵,长垣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上诉人肖松、肖新周、高秋芝因与被上诉人刘伟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8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审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8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肖松、肖新周、高秋芝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28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审判长 孙 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浮代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禹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