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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春峰与刘刚、聂圣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峰,刘刚,聂圣楠,聂恒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236号原告:杨春峰,男,1967年出生,回族,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村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华,泰安泰山泰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刚,男,1980年出生,汉族,新泰市西张庄镇村民,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圣楠,女,1984年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村民。被告:聂恒君,男,1963年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圣蛟(被告聂恒君之子),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杨春峰与被告刘刚、聂圣楠、聂恒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杨春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原告杨春峰负担。审判员  李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