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陈林军开设赌场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4刑初55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林军,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眉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乌鲁木齐市。公诉机关以乌新检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林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梁志红、检察员智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林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7日至10月18日期间,被告人陈林军利用本市河南东路502号新河宾馆五楼出租房无证经营游戏厅,并设置4台具有押分、退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型,每台可同时供8人操作,共计可同时供32人操作。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林军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林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7日至10月18日期间,被告人陈林军利用本市河南东路502号新河宾馆五楼出租房无证经营游戏厅,并设置4台具有押分、退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型,每台可同时供8人操作,共计可同时供32人操作。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林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账本、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人陈林军的身份信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人沙某某、田某某、牛某某、马某某、关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林军的供述、新公(治)认定字(2016)6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林军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设备32台,并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林军归案后自愿认罪,对被告人陈林军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林军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林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雪山人民陪审员 朱存华人民陪审员 周丽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