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执10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华与广州市科思通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广州市科思通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10313号申请执行人:陈华,男,汉族,1989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荣昌县。被执行人:广州市科思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高科路46号701之02房,组织机构代码61850056-8。法定代表人:邹至刚。陈华与广州市科思通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字〔2016〕69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广州市科思通技术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7277.50元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已不在其工商登记地址经营,去向不明。本院依职权到广州的银行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在广东发展银行账号内的款项人民币124868.78元(被执行人的应收款尾款),并按比例退给了多位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案款人民币14171.9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中国光大银行银行账户的存款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冻结。本院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发函告知工人工资优先受偿,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内款项人民币112056.25元,于2017年4月10日汇入本院账户。并按比例退给了多位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次分得案款人民币11924.6元。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得部分款项并已按比例退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103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青松执行员 王华睿执行员 李 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