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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1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顺英与徐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英,徐家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638号原告:刘顺英,女,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徐家龙,男,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经济开发区。原告刘顺英与被告徐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刘顺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家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刘顺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家龙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顺英撤回对被告徐家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刘顺英负担。审判员  骆洪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