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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8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与李永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永成,王艳芳,张建中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8018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治军,男,198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永成,男,1971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艳芳,女,1967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建中,男,1968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成、王艳芳、张建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郝碧莲人民陪审员  刘增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