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常熟市协众经编织造厂与唐健、常熟市吉腾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健,常熟市协众经编织造厂,常熟市吉腾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19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协众经编织造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湖口村。法定代表人:陶鸣佳,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常熟市吉腾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支何公路2号。法定代表人:唐健,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唐健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协众经编织造厂(普通合伙)以及原审被告常熟市吉腾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12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健在上诉期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小刚审 判 员 蒋毅颖代理审判员 夏玉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