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民终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常熟市协众经编织造厂与唐健、常熟市吉腾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健,常熟市协众经编织造厂,常熟市吉腾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19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协众经编织造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湖口村。法定代表人:陶鸣佳,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常熟市吉腾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支何公路2号。法定代表人:唐健,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唐健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协众经编织造厂(普通合伙)以及原审被告常熟市吉腾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12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健在上诉期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小刚审 判 员  蒋毅颖代理审判员  夏玉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