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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刑更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益博犯抢劫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益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刑更43号罪犯张益博,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沙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益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4月3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2月9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认为,罪犯张益博刑满日期为2017年4月3日,本案审限期内罪犯张益博的刑期已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宁女监减字第047号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开前审判员  刘利英审判员  王文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