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刑更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益博犯抢劫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益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刑更43号罪犯张益博,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沙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益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4月3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2月9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认为,罪犯张益博刑满日期为2017年4月3日,本案审限期内罪犯张益博的刑期已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宁女监减字第047号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开前审判员 刘利英审判员 王文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