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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余鼎森与刘光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鼎森,刘光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487号原告:余鼎森,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旭照,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兆钦,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刘光植,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东环大道228号之一友谊大厦1-1、2-1、3-1、4-1。负责人:刘民罡。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秀丽,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彬,该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东兴大道人和东路1号7幢A座首层101全部、102铺位部分、103号铺。负责人:占炳益,该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仪,该司员工。关于原告余鼎森诉被告刘光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余鼎森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光植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鼎森提出对被告刘光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鼎森撤回对被告刘光植的起诉。审判员  黄惠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