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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7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王兴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王兴全,王兴福,崔立振,王树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民初7535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组织机构代码证:XX。负责人:刘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特别授权代理),系该行职工。被告:王兴全,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王兴福,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崔立振,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王树兴,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历城支行)与被告王兴全、王兴福、崔立振、王树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银行历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被告崔立振、王树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兴全、王兴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农商银行历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兴全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148507.21元,本息合计548507.21元(计算日截止到2016年10月20日)。2、2016年10月21日之后的利息由被告继续支付,直至贷款本息还清为止。3、被告王兴福、崔立振、王树兴为被告王兴全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因诉讼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4日被告王兴全分两次在原告处借款40万元,均于2014年12月19日到期,月利率为9‰,被告王兴福、崔立振、王树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崔立振辩称,被告王兴全称已和银行和信贷员打点好,只签字就行。我去了以后信贷员也没让看合同,直接签字了。现在没有能力承担责任。被告王树兴辩称,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疏忽,我在小行里有9万元的贷款,原告没有查实让我担保,太粗心大意。我无力承担责任。被告王兴全(缺席)未答辩。被告王兴福(缺席)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1、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2、最高额保证合同;3、借款凭证;4、利息计算表;5、鲁银监准(2015)37号文;6、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24日,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仲宫信用社(以下简称历城联社仲宫信用社)与被告王兴全签订借款合同,约定2012年12月24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间,被告王兴全向历城联社仲宫信用社借款40万元;借款人在约定的金额、期限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借款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等。2012年12月24日,历城联社仲宫信用社与被告王兴福、崔立振、王树兴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王兴福、崔立振、王树兴作为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历城联社仲宫信用社在2012年12月24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间,与债务人王兴全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6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保证期间为决算期届满之日起两年等。2014年1月24日,历城联社仲宫信用社分两次向被告王兴全发放借款共计40万元,期限至2014年12月19日,月利率为9‰。截至2016年10月20日,被告王兴全累计偿还借款利息33805.51元,尚欠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148507.21元。另查明:2015年1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做出批复,批复第三条载明: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同时,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15年5月5日,农商银行历城支行成立。本院认为:历城联社仲宫信用社向被告王兴全发放贷款,被告王兴全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历城联社仲宫信用社的债权债务现由农商银行历城支行承担,对原告农商银行历城支行要求被告王兴全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被告王兴福、崔立振、王树兴自愿为被告王兴全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兴全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兴全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40万元。二、被告王兴全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截至2016年10月20日的利息148507.21元,自2016年10月21日起的逾期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上浮50%计算借款利息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王兴福、崔立振、王树兴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限额6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兴全追偿。上述给付,限被告王兴全、王兴福、崔立振、王树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85元,由被告王兴全、王兴福、崔立振、王树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士波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商和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曲歆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