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陆宇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403民特1号申请人:陆宇,男,199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群,女,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系陆宇母亲。申请人陆宇申请宣告公民陆竹森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陆宇称,其父亲陆竹森于2002年离家,申请人多方寻找并于2014年7月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一直没有陆竹森的音讯,报案至今陆竹森下落不明已满2年。为此请求宣告陆竹森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陆竹森,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梧州市,原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塘源路40号3楼308房,系申请人陆宇的父亲。2002年陆竹森离家出走,不知去向,经家人寻找,不知下落。2014年7月9日申请人陆宇向广西梧州市公安局塘源派出所报案,称其父亲陆竹森于2002年离家未归,去向不明。申请人陆宇申请宣告陆竹森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在本院公告栏与陆竹森原住所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塘源路40号3楼308房发出寻找陆竹森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陆竹森仍然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广西梧州市公安局塘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梧州市万秀区塘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017)桂0403民特1号公告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陆竹森于2002年离家,经申请人多方查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直至本院张贴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陆宇作为陆竹森的儿子,申请宣告陆竹森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陆竹森失踪;指定陆宇为失踪人陆竹森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钟小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马维莉书 记 员 邱悦儿附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