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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宪伟诉张显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宪伟,张显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746号原告:王宪伟,男,汉族,农民,住林甸县红旗镇。被告:张显洋,男,汉族,现住林甸县红旗镇。原告王宪伟诉被告张显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宪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材料费840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2日,林甸安心奶牛养殖庄园雇佣原告为其做土建工程,拖欠原告劳务费840000.00元,林甸安心奶牛养殖庄园为原告书写一份欠据。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均推诿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欠款人民币84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向出具欠据的单位即林甸安心奶牛养殖庄园主张权利,故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宪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洪军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赵文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明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