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赵国琴、解邦梅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琴,解邦梅,雷登梅,袁某,张某,周霞,安某,苏某,闫秋红,韩启彦,甄顺莲,李业娟,景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819号起诉人:赵国琴,女,汉族,l976年11月4日出生,住西宁市。委托代理人吕嘉,城西虎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起诉人:解邦梅,女,汉族,l976年7月23日出生,住西宁市。委托代理人吕嘉,城西虎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起诉人:雷登梅,女,汉族,l978年12月8日出生,住西宁市。委托代理人吕嘉,城西虎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起诉人:袁某,女,汉族,l981年3月5日出生,住西宁市。委托代理人吕嘉,城西虎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起诉人:张某,男,汉族,2004年11月27日出生,住西宁市。法定代理人:袁某,系张某母亲。委托代理人吕嘉,城西虎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起诉人:周霞,女,汉族,1981年8月26日出生,住西宁市。委托代理人吕嘉,城西虎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起诉人:安某,女,汉族,1979年1月2日出生,住西宁市。委托代理人吕嘉,城西虎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起诉人:苏某,女,汉族,2010年1月11日出生,住西宁市。法定代理人:安某,系苏某母亲。委托代理人吕嘉,城西虎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起诉人:闫秋红,女,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住西宁市。委托代理人吕嘉,城西虎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起诉人:韩启彦,女,汉族,1983年3月25日出生,住西宁市。委托代理人吕嘉,城西虎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起诉人:甄顺莲,女,汉族,1978年8月27日出生,住西宁市。委托代理人吕嘉,城西虎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起诉人:李业娟,女,汉族,1974年6月28日出生,住西宁市。委托代理人吕嘉,城西虎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起诉人:景向萍,女,汉族,1983年6月12日出生,住西宁市。委托代理人吕嘉,城西虎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2017年4月17日,本院收到赵国琴等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赵国琴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苏家河湾村民委员会依法支付原告一行村集体资金的分配,每人20000元人民币整。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一行系城西区虎台办事处苏家河湾村村民,原告自结婚后嫁到苏家河湾村并生育孩子,作为苏家河湾村的村民,按法律规定原告一行和生育的孩子都应该享受村民待遇,村民委员会理应给原告和生育的孩子每人都应该发放集体资金,但村民委员会却拒不给原告一行和生育的孩子发放村集体资金。2017年村民委员会决定给苏家河湾村村民再次发放集体资金,原告一行及孩子作为本村村民要求享受正常的村民待遇,享受到给每人发放的集体资金,起诉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起诉人诉请苏家河湾村委会依法支付起诉人一行村集体资金分配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是被起诉人任职期间的职务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因而也不是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国琴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延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