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0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董某、翟某等与翟风达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翟某,翟风达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650号原告:董某,女,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来,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翟某,女,200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天津市东丽区。法定代理人:董某,女,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来,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风达,男,1980年4月25日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翟某与被告翟风达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翟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董某、翟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剑飞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