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金某与文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文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840号原告:金某,女,1997年4月3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君,扎兰屯市中央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某,女,1957年5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晨,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某与被告文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金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文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对被告文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有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艳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