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许伟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许伟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733933-7),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丽新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增奇,总经理。被执行人:许伟亮,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伟亮买卖合同纠纷【(2016)津0110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8414.29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因诈骗罪正在服刑期间,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票,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0执1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审 判 长 辛存彪代理审判员 李 陆代理审判员 王 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