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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通辽市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文喜、王洪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市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文喜,王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2610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市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大华申时代广场二号楼121号。法定代表人将定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宇,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文喜,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洪艳,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通辽市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文喜、王洪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3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通辽市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文喜、王洪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304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执行员  任 华执行员  魏天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庆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