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资阳市云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罗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云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罗某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1351号原告:资阳市云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骏兴路二巷11号附2号5栋3单元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092113378Y。法定代表人:曹安庚,经理。被告:罗某,女,198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云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挂靠经营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云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云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资阳市云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阳市云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超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申建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