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福成故意杀人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福成,李某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终65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福成,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广、陈建波,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英,女,1990年6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本案被害人。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理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福成犯故意杀人罪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云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湘0521刑初3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唐福成不服,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江荣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唐福成及其辩护人刘广、陈建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5年11月,被告人唐福成与被害人李某英在怀化市认识并交往。2016年1月,李某英提出分手,唐福成不同意。2016年5月以来,唐福成多次打电话、发信息想与李某英和好,均遭李拒绝,唐福成遂产生轻生之念。2016年7月25日12时许,唐福成在邵东县城锦秀路皮具工贸园路段的“老秦超市”门口碰到李某英后,要李陪其去公园散步,李某英拒绝。随后,唐福成与李某英坐在超市门口的长凳上商谈,唐福成手里拿着2片刮胡刀片威胁李某英不准离开。李某英的亲友刘某臣、刘某华、杨某义闻讯赶来劝导。劝导过程中,李某英起身准备离开,唐福成冲上去用左手手臂勒住李某英的颈部,右手持刮胡刀片在李某英的颈部割了1刀,随即两人均倒地,唐福成左手仍紧紧勒住李某英的颈部,右手拿着刀片又划伤李某英的颈部,后杨某义等人拉开唐福成并报警。公安民警到现场抓获唐福成。李某英颈前部开放性裂伤致甲状软骨骨折碎裂并与喉腔贯通,构成重伤二级。2016年11月1日,李某英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另查明,李某英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724.72元。上述事实有一审举证、质证的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李某英的陈述,证人杨某义、刘某臣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唐福成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资料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原判认为,被告人唐福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唐福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英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损失应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唐福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被告人唐福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英的损失人民币73724.72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唐福成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他抱住李某英的脖子并没有伤害她,被人推倒后他手中的刮胡刀片不小心割到李某英的脖子,且没有连割3刀;他没有预谋杀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唐福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唐福成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一审认定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隐瞒婚姻情况与唐福成谈恋爱,存在一定过错;唐福成归案后如实供述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应予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的案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审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当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上诉人唐福成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英在湖南省怀化市务工时认识,随后开始交往。2016年1月,李某英提出分手,唐福成不同意。2016年5月以来,唐福成多次打电话、发信息给李某英试图和好,但遭到李某英的拒绝。唐福成由此产生轻生的念头,遂发信息给李某英威胁“这次我不想轻易跟你见面,我得为我死做好准备,我不想就这样孤零零的死了,总得找个人陪我一起下去”。2016年7月22日,唐福成又发信息致亲友,再次表达意欲轻生之念。2016年7月25日12时许,唐福成在邵东县城锦秀路1021号皮具工贸园路段的“老秦超市”门口遇到李某英,唐福成向李某英提出去公园散步,李某英表示拒绝。尔后,唐福成与李某英坐在“老秦超市”门口的长凳上商谈。唐福成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拿出2片剃须刀片放在手中把玩,同时威胁李某英不准离开。不久,李某英的亲友刘某臣、刘某华、杨某义闻讯赶来劝导唐福成。在此过程中,李某英起身准备离开,唐福成立即冲上前用左手手臂锁住李某英的颈部,右手持剃须刀片在李某英的颈部割了一下。杨某义见状赶忙拉扯唐福成,李某英和唐福成随即倒地,唐福成倒地后左手仍紧紧锁住李某英的颈部,右手持剃须刀片再次割伤李某英颈部。李某英因颈前部开放性裂伤致甲状软骨骨折碎裂并与喉腔贯通,构成重伤二级。杨某义等人将唐福成拉开后控制并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唐福成抓获归案。另查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英因伤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73724.72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邵东县皮具工贸园锦秀路“老秦超市”前的人行道,超市西侧门面前人行道的地面有57×28厘米的流淌状血迹。2、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和邵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公(邵)鉴(法活)字[2016]1043号和[2016]150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李某英颈前部有不规则开放性裂伤(创口长17厘米),颈前三角区深达喉、气管、可见喉、气管不规则裂开。鉴定意见为李某英颈前部开放性裂伤致甲状软骨骨折、碎裂并与喉腔贯通,已构成重伤二级。同年11月1日鉴定,李某英颈部开放性伤口累及喉和气管致气管狭窄和声带粘连伴发音言语困难,已构成八级伤残。3、被害人李某英的陈述证明,她2015年11月与唐福成在怀化认识后交往了两三个月。2016年1月,她和唐福成分手,唐福成不愿意分手一直纠缠她。2016年7月21日,她和唐福成谈论分手的事情发生矛盾,后报案至派出所。2016年7月25日下午,他在“老秦超市”对面碰到唐福成,唐福成要她陪其去昭阳公园散步,她不肯去,唐福成就推着她走,并拿出手里的刀片给她看,说“不跟我走,我就弄死你”。后他们坐在超市门口的凳子上交谈,唐福成手里一直拿着刀片。过了几分钟,他表哥刘某华过来劝唐福成,唐福成一定要她给个说法,还威胁说只要她敢走就弄死她。刘某臣和杨某义来后,他们又谈了一段时间。刘某华讲要接她回乡里,她起身准备离开,唐福成就用1只手抱住他的脖子,另1只手用刀片在她脖子上划了几下,她就晕倒了。4、视频资料证明,坐在“老秦超市”门口的被害人李某英刚一站起,唐福成立即起身用左手臂锁住李某英颈部,右手持刀片朝李某英颈部划去,随即被一男子扑倒。5、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证明,2016年7月25日,公安机关扣押了唐福成的2片剃须刀片,其中1片已断为2块。唐福成指认该2片剃须刀片是其划伤被害人李某英所使用的刀片。6、报警案件登记表证明,2016年7月21日22时,有群众报警称,有人在邵东县昭阳公园红绿灯处吵架,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得知是唐福成与李某英因感情纠纷吵架。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证明,2016年7月25日15时许,邵东县公安局民警接报警后到邵东县城锦秀路1021号皮具工贸园路段“老秦超市”门口抓获唐福成。8、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关于撤销对唐福成行政处罚的决定证明,唐福成因故意伤害于2016年7月25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500元。同年9月18日,因唐福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该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9、唐福成的手机短信内容证明,唐福成在案发前多次发短信给李某英要李回电话,因李没有回复,唐福成在发给李某英的短信中声称“这次我不想轻易跟你见面,我得为我死做好准备,我不想就这样孤零零的死了,总得找个人陪我一起下去……”。唐福成于2016年7月22日在发给亲友的短信中声称“……爸妈对不起,下辈子我还你,累了再也走不动了,就此别过了”。10、病历资料、手术记录和医疗费收据证明,李某英受伤后住院治疗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11、证人杨某义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25日15时许,李某英的母亲打电话给他讲,唐福成跟她女儿在一起,怕唐福成伤害李某英,要他赶过去。他到现场后,看到唐福成和李某英坐在一起,唐福成手中一直拿着刀片,威胁李某英说只要起身离开就要弄死李。李某英对他说,只要她一起身唐福成就会伤害她。李某英起身走了2步,唐福成冲上去用左手箍住李某英的脖子,并用刀片在李某英脖子上划了一刀,李某英受伤倒地,唐福成也跟着一起倒在地上。他上去想把唐福成的手拉开,唐福成又用刀片划李某英的脖子,接着他从唐福成的胸前抓住唐福成的左手往外扳,唐福成不肯松手,后他和刘某臣一起把唐福成拉开。12、证人刘某臣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25日15时许,李某英的母亲打电话给他讲,唐福成又来找她女儿了,要他快去看看,别出什么事。他过去后看到唐福成和李某英坐在一起,唐福成用刀片威胁李某英。李某英起身想走,唐福成就用手中的刀片在李某英的脖子上划了一下,他朋友杨某义见状,将唐福成摔倒在地,并抢下唐福成手中的刀片。13、证人刘某华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25日15时许,李某英的母亲打电话告诉他,唐福成又来找他表妹李某英了,要他去调解一下。于是他赶到“老秦超市”门口,看到唐福成和李某英在门口坐着。他上前调解唐福成和李某英的感情问题。唐福成说今天不打算活着回去,家中的事都打点好了,只要李某英给一个说法。之后,刘某臣和杨某义陆续来到现场劝导唐福成。唐福成手中一直拿着刀片威胁李某英。后李某英突然起身往前走了2步,唐福成冲上前1只手勒住李某英的脖子,另1只手用刀片在李某英的脖子上划了一下,杨某义看见后用手去挡,也被划伤,李某英倒在地上用手捂着脖子,留了很多血,他拨打了110。14、证人何某海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25日15时许,他在“老秦超市”看到李某英和1个男子(唐福成)坐在凳子上聊天。刘某华来后跟唐福成说有关李某英感情的问题,后刘某臣和杨某义也来了,要接李某英去乡里,唐福成不让李某英走,李某英站起来走时,唐福成站起来阻止。后来看到李某英躺在地上,用手捂着脖子。15、证人秦某俊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25日12时许,一男一女在他开的“老秦超市”门口聊天,男子拖女子朝昭阳公园走,女子不同意,男子就放手了。之后,这一男一女坐在超市门口聊天,何进海来后并帮李某英通知了家人。过了十多分钟,陆续来了3个年轻伢子。后他突然听到摩托车倒地的声音,看到唐福成从后面用1只手勒住李某英的脖子,李某英衣服和头发都是血,两个人都倒在地上,旁边有4名男子在拖,唐福成紧紧勒住李某英的脖子不放。这4名男子用了一二分钟才将唐福成的手掰开。16、被告人唐福成的当庭陈述证明,2016年7月25日12时许,他在“老秦超市”门口碰到李某英,要李某英陪他去昭阳公园散步。李某英讲先到超市门口坐一下。他们坐在超市门口聊天时,他拿出2块刮胡刀片在手上。后刘某华和刘某臣等人也来了,刘某华要接李某英回乡下,他不同意,李某英起身准备离开,他就用左手手臂抱住李某英的脖子不让李某英走,在这个过程中,他右手中的刀片划到李某英的脖子。17、户籍资料证明,上诉人唐福成和被害人李某英的年龄、住址等身份情况。本院认为,上诉人唐福成因感情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唐福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唐福成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英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73724.72元,依法应予赔偿。唐福成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他抱住李某英的脖子并没有伤害她,被人推倒后他手中的刮胡刀片不小心割到李某英的脖子,且没有连割3刀,他没有预谋杀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唐福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唐福成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一审认定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唐福成在发给李某英和亲友的短信中流露出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李某英的陈述和杨某义、刘某臣、刘某华的证言均证明,唐福成案发前手拿剃须刀片威胁李某英不准走;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李某英起身离开时,唐福成立即起身并用左手锁住李某英的颈部,右手持刀片朝李某英的颈部割了一刀,二人倒地后,唐福成仍紧锁李某英颈部不放手,且手持刀片继续割李某英颈部;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李某英颈部有不规则开放性裂伤,创口长达17厘米,深达喉、气管,可见喉、气管不规则裂开,以致甲状软骨骨折、碎裂,并与喉腔贯通,在案发当时的情况下,如此严重的损伤显然并非不小心造成的,也不是一次割划形成的,根据被害人的损伤部位和损伤程度,唐福成显属故意为之,且欲置人于死地。因此,唐福成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护还提出,被害人隐瞒婚姻情况与唐福成谈恋爱,存在一定过错,唐福成归案后如实供述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应予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的案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查,唐福成没有正确处理感情纠纷,在李某英提出分手后仍纠缠李某英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唐福成归案后否认持刀片故意割李某英颈部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其认罪态度好;本案确系感情纠纷引起,一审判决根据唐福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唐福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已属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因此,该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民事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二审出庭检察员提出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庆群代理审判员 杨 奎代理审判员 彭启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简 迪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