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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刑更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薛海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海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24号罪犯薛海雄,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县。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以(2013)延中刑终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海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10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执行自2012年3月3日至2021年1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6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098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薛海雄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7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薛海雄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海雄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薛海雄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海雄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小平审判员  乔月霞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沙文华 百度搜索“”